一、业务简述 我行应信用证受益人(卖方)申请向其发放的用于国内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和装运的贷款。
二、适用对象 卖方流动资金紧缺,买方不同意预付货款,但同意开立信用证。
三、特色优势 适用于卖方在国内信用证项下备货装运的短期资金融通需求。
四、开办条件 (一)依法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在银行的现有融资无逾期、欠息或垫款; (四)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履约能力较强,履约记录良好; (五)开立的信用证符合我行规定; (六)符合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办理流程 (一)卖方向我行提出打包贷款申请,并提交贸易合同、正本信用证及相关材料; (二)我行经调查审核后与卖方签订融资协议,并按有关规定向其发放融资; (三)卖方使用打包贷款款项完成采购、生产和装运后,向我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 (四)我行将单据寄往开证行进行索汇; (五)开证行到期向我行付款,我行用以归还打包贷款款项。
注:本页面提供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业务以当地网点的公告与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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