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C扣款协议

中国工商银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努力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特提请客户充分了解工商银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相关金融服务。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客户) 、乙方(客户ETC绑定卡发卡机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ETC扣款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ETC服务申请平台:指乙方及乙方合作机构提供的金融及生活类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工银e生活APP、工银融e联APP、工银融e行APP、工行ETC服务微信小程序、第三方平台等),为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ETC线上申请、查询、绑卡、激活及金融业务售后服务等ETC服务的办理渠道。

2.ETC:指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本协议适用于高速公路通行等基于ETC业务拓展的服务及支付场景。

3.ETC服务:指甲方通过乙方的ETC服务申请平台向ETC服务提供方、乙方申请的不停车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等ETC业务支付场景服务。

4.ETC服务提供方:指甲方在申请页面选择的ETC发行服务机构,提供包括但不限于ETC卡、电子标签的发行服务、ETC交易明细、ETC服务线上申请、查询、激活、ETC业务售后服务及管理全国高速联网受限名单等。

5.ETC设备:为使用ETC服务向甲方提供的服务设备,包括ETC卡、电子标签,具体以ETC服务提供方实际提供为准。

第二条 甲方同意使用ETC服务申请平台办理ETC扣款相关业务,以供车辆在高速公路等ETC服务及支付场景使用。

第三条 甲方使用ETC服务前,需将甲方持有的符合乙方要求的银行卡(或账户)与ETC设备进行绑定,该银行卡(或账户)下称“绑定卡”,后续产生的ETC交易费用由ETC服务提供方收取,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根据ETC服务提供方提供的ETC交易明细对甲方绑定卡进行扣款,ETC服务提供方对其提供的交易明细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承担法律责任,乙方可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服务或协助。甲方可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各类渠道查询绑定卡交易明细,如对该信息存在任何疑问,请与ETC服务提供方协商解决,不得基于ETC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扣款信息错误而要求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甲方同意在使用ETC服务过程中,应随时确保绑定卡账户状态正常、余额充足。若甲方绑定卡挂失,应及时通过ETC服务申请平台更换绑定卡,若甲方没有及时更换,乙方仍将正常进行扣款。若甲方绑定卡注销,应及时通过ETC服务申请平台更换绑定卡,若甲方没有及时更换导致欠费而进入全国高速联网受限名单,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知悉并同意,若因甲方账户状态异常、账户余额或额度不足、被有权机关设置账户限制等甲方原因导致ETC费用发生后未扣款成功,乙方将代为支付甲方所欠交易款项,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偿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款项,乙方有权中止本协议项下服务并向甲方主张归还欠费,且甲方授权乙方将甲方车辆相关信息报送ETC服务提供方,甲方ETC设备将被ETC服务提供方列入全国高速联网受限名单,被列入该受限名单后无法在高速公路等ETC业务缴费场景使用。乙方将甲方扣款账户异常情况解除的情况反馈给ETC服务提供方,以便于ETC服务提供方恢复甲方使用ETC服务。若甲方绑定卡存在欠费,在归还欠款前甲方不得注销绑定卡。若甲方ETC卡丢失,需联系ETC服务提供方办理挂失。

第五条 甲方知悉并同意,根据ETC服务提供方的管理安排,一旦进入全国高速联网受限名单,甲方将不能再办理其他高速公路ETC通行卡,并无法使用任何高速公路ETC通道及其他ETC场景的ETC服务及支付通道,且在该情形下,乙方有权中止本协议项下服务。

第六条 每笔ETC交易首次扣款失败后,乙方将通过短信形式提示客户,若甲方绑定卡为信用卡,乙方将在30天内持续对甲方绑定卡进行扣款,直至欠费扣收完毕。若30天内仍未扣款成功,则甲方需通过ETC服务申请平台主动补缴欠费并按信用卡计息方式支付;若甲方绑定卡为借记卡(含电子账户),甲方需向绑定卡转入足额资金,乙方将对甲方绑定卡进行自动追缴,直至欠费结清。待乙方扣款成功或甲方补缴欠费后,ETC服务提供方将尽快为甲方恢复高速公路通行等ETC场景使用。因甲方原因扣款失败导致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存在过错的除外。甲方知悉并同意,因ETC设备无法正常使用,ETC服务提供方限制服务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甲方通过线上ETC服务申办场景中即时申办ETC服务通行扣款的信用卡,乙方可对甲方提供本人现有的工行或他行Ⅰ类户、信用卡信息完成身份验证,甲方授权乙方可将其提供的本人Ⅰ类户、信用卡信息发送中国银联等机构用于甲方身份验证。对验证通过且符合乙方发卡条件的可即时完成信用卡开户,实时生成卡号信息推送至乙方线上ETC服务申请平台,同步完成ETC设备绑卡处理。在绑定卡启用前,甲方授权乙方将甲方车辆相关信息报送ETC服务提供方,甲方ETC设备将被ETC服务提供方列入全国高速联网受限名单,被列入该受限名单后,无法在高速公路等ETC业务缴费场景使用。在绑定卡启用后,乙方将为甲方申请撤销全国高速联网受限名单,完成后甲方车辆即可实现高速通行缴费不停车等ETC业务缴费,通行费用等ETC业务费用直接计入信用卡中。甲方知悉并认可全国高速联网受限名单的撤销时间以ETC服务提供方和交通部门处理时限为准。因甲方申请信息核验不成功等原因造成乙方不能为其即时办卡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本协议进行变更,乙方将通过营业网点或网站(www.icbc.com.cn)进行公告。公告期内,如甲方不接受协议变更,可以选择终止本协议,如公告期满,甲方未终止本协议的,视为同意本协议的变更。甲方同意其ETC设备五年内不得更换绑定他行卡(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情况除外)。

第九条 甲方同意《ETC扣款协议》,并成功办理ETC业务后该协议生效。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授权乙方进行扣款。甲方如需终止《ETC扣款协议》,须先与ETC服务提供方办妥ETC卡注销手续,注销后绑定卡自动解绑,同时《ETC扣款协议》终止。对于未结清通行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乙方对该费用仍然享有追索权。

第十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方与乙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甲方投诉/咨询服务渠道如下:

(一)营业网点

向乙方营业网点客服经理、网点负责人反映问题或通过客户意见簿留言。

(二)客服电话

致电客户服务热线(95588),选择人工服务联系客服代表。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现有《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章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个人银行电子账户服务协议》乙方对外公布的业务规定、使用指南及金融惯例办理,约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协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