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C即时发卡协议

中国工商银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努力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特提请客户充分了解工商银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相关金融服务。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客户)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发卡机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ETC即时发卡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线上ETC服务申请平台:指乙方及乙方合作机构提供的线上金融及生活类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工银e生活APP、工银融e联APP、工银融e行APP、工行ETC服务微信小程序、第三方平台等),为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ETC服务线上申请、查询、激活及售后等ETC服务的办理渠道。

2.ETC:指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本协议适用于高速公路通行以及基于ETC业务拓展的缴费场景。

3.ETC服务:指甲方通过乙方的线上ETC服务申请平台向ETC服务提供方、乙方申请的不停车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等ETC业务缴费场景服务。

4.ETC服务提供方:指甲方在申请页面选择的ETC发行服务机构,为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ETC卡、电子标签的发行服务、ETC缴费明细、ETC服务线上申请、查询、激活、ETC业务售后服务及管理全国高速联网受限名单等。

5.ETC设备:为使用ETC服务向甲方提供的服务设备,包括ETC电子标签、ETC卡,具体以ETC服务提供方实际提供为准。

6.临时卡:指通过线上ETC服务申办场景中可即时申办即时绑定ETC服务通行扣款的信用卡,在启用前为临时卡,除ETC服务绑卡通行交易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方同意使用乙方线上ETC服务申请平台实现线上ETC业务申请。甲方申请ETC服务过程中,需上传个人身份信息和驾驶证、车辆信息(含车牌、发动机编号等),甲方授权乙方将其在线上ETC服务申请平台的信息提供给至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ETC服务提供方、车辆信息验证机构,并从车辆信息验证机构获取甲方身份信息、车辆信息、保险信息等,用于ETC业务申请、身份核验、发行、售后服务等相关事宜。甲方在ETC服务申请信息核验后,方可申请即时办卡,以绑定卡片供车辆在高速公路等ETC业务缴费场景使用。因甲方申请信息核验不成功等原因造成乙方不能为其即时办卡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 乙方可对甲方提供的本人现有的工行或他行Ⅰ类户、信用卡信息进行身份验证。

第四条 对验证通过且符合乙方发卡条件的可即时完成信用卡开户,实时生成卡号信息推送至乙方线上ETC服务申请平台,同步完成ETC设备绑卡处理。绑卡完成后甲方车辆即可实现高速通行缴费不停车等ETC业务缴费,通行费用等ETC业务费用直接计入信用卡中。

第五条 第五条甲方知悉临时卡仅支持ETC服务交易扣款,不支持其他支付形式。临时卡额度不高于审批额度且不高于3000元人民币,临时有效期为1个月。甲方在收到实体卡后应在临时卡有效期内完成柜面身份核实并启用。如甲方未在临时有效期内完成柜面身份核实并启用,乙方有权暂停卡片使用,卡片仅保留还款功能。如果超过临时卡有效期甲方未进行身份核实和启用,可追加身份核实并启用。临时卡不收取年费。

第六条 甲方知悉临时卡用卡使用过程中,如超过临时有效期、甲方未在上述期间内完成柜面身份核实并启用或超过临时卡额度,甲方同意乙方根据发行服务方规定将甲方车辆相关信息报送ETC服务提供方,甲方将被暂停高速通行等全部ETC服务。在上述情况消除后,乙方将根据ETC服务提供方规定恢复甲方使用ETC服务。

第七条 甲方知悉临时卡启用前仅支持还款处理,不支持溢缴款取款,溢缴款指临时卡有正余额。

第八条 甲方在临时有效期内完成临时卡的柜面身份核实及卡片启用后,将恢复正常信用卡授信额度、卡片有效期,并可使用其他信用卡支付方式。

第九条 甲方点击同意《ETC即时发卡协议》且乙方批准甲方办卡申请之日起该协议生效,至甲方信用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终止。

第十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方与乙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现有《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乙方对外公布的业务规定、使用指南及金融惯例办理,约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协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