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保险介绍

人身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为帮助您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工银安盛人寿(我们/本公司)请您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1.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请您从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机构或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如需要查询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告知具体查询方式,或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网址:http://iir.circ.gov.cn)。

  2.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建议您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3.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4.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5日内)的有关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您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犹豫期规定有所不同,请以合同约定为准。

  5.“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
  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之中,您若存在疑问,可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解释)。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产品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规定有所不同,请以合同约定为准。

  6.请您充分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
  (1)分红保险产品: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您应当详细了解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3)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通常有最低保单利益保证,最低保单利益保证以外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您要承担部分投资风险。您应当详细了解变额年金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资产管理费、保证利益费用、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变额年金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最低保证利益以外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7.请您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侧重不同,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您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8.选择健康保险产品时请您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
  健康保险产品注意要点:
  (1)此类产品有等待期(或观察期)的设置,在等待期(或观察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请您阅读并清楚了解。重大疾病保险中每项重大疾病的确切含义与医学上的定义不完全。请您特别注意保险条款中一些保险专业术语的解释,尤其是重大疾病的范围与释义。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只有在被保人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才能给付保险金。因此,请您注意产品中各种疾病的保障范围,尤其是保险责任所指的疾病状况或发展阶段。
  (2)健康保险产品是具有较强风险保障功能的产品,既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也有费用补偿性质的。定额给付性质的健康保险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无关;如果您投保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产品,您将获得的保险理赔不允许超过您实际的费用发生额,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可能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请您注意条款中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约定。如果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请您注意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不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9.为未成年子女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金额应适当
  如果您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道德风险;同时,从整个家庭看,父母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支柱,以父母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可以使整个家庭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

  10.请您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
  请您就投保界面所有内容逐项如实填写。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投保时,您填写的投保单应当属实。对于投保界面的有关客户的基本信息问题以及有关被保险人的问题,您也应当如实回答,否则可能影响您的权益。本公司采集客户信息特别是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计算保费、核保、寄送保单和客户回访等,未经客户的同意不会将客户信息用于人身保险公司和第三方机构的销售活动。

  11.请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
  本公司按监管要求开展客户回访工作,一般通过电话、信函和上门回访等形式进行。为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您应对回访问题进行如实答复,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请您投保时准确、完整填写家庭住址、邮编、常用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对您及时回访。

  12.请您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再次确认您所购买的保险是您需要的,并对我公司及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如果您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公司反映(全国客服热线:400-670-5566);也可以向当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13.理赔注意事项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例如理赔调查、补充材料、异地出险、面谈体检等),在30日内作出核定(如需补充资料,以我们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算)。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14.客户身份识别注意事项
  本公司按监管要求凡首期和续期总保费大于等于20万元时,请您递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5.其他注意事项
  在您的联系地址或电话发生变更,以及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免您的保险利益受损。

客户其他声明(仅适用于北京)
  
  本人己知悉,在购买了一年期及以下主险为意外险的产品或产品组合保单后,可到北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信息平台查询相关保单信息(查询网址:www.biabii.org.cn)。
  在中国法律允许或要求的范围内,本人同意或授权贵公司将本人信息及保单信息提供给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开发的意外险信息平台以做合理利用。本人同意提供的手机号码可接受免费的投保短信提示。
  在中国法律允许或要求的范围内,本人同意或授权贵公司将本人信息及保单信息提供给北京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以做合理利用。
  请您详细阅读本投保提示。(注:当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请您登录相关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