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保险产品
工银安盛人寿财富宝三号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产品类型
分红型两全保险
产品特色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满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且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方式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则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事故而身故,则我们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给付后,再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
满期金
保险合同生效的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为合同的满期日。
被保险人于合同的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仍有效者,我们给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予您,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周年红利
合同为分红保单,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周年红利是不保证的。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根据分红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每年红利金额,并每年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合同周年红利的金额及其计算方法,并于保险合同周年日分发予您。
分发红利当时,合同必须有效。
红利及红利分配
红利将存放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合同效力终止时,我们将存放于本公司的红利本息向您一次付清。
我们坚持资产负债匹配和稳健的投资策略,从负债的特性着手配置各类资产的比例,并积极跟踪市场适度调整,严格控制和防范组合的风险,以长期稳定的收益回报客户。
本分红产品的红利来源主要包括死差、利差和费差三个因素,具体如下:
1、死差。分红产品的实际身故给付与产品定价假设之间的差异。影响该差异的主要方面是公司分红产品业务的总体质量。
2、利差。公司分红产品的实际投资回报率与定价假设投资回报率之间的差异。影响该差异的主要方面是公司投资运作的质量。
3、费差。公司实际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与产品定价时预计的公司运营费用之间的差异。影响该差异的主要方面是公司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的大小。
在会计年度末,公司根据上述因素计算可分配盈余的数额,由公司董事会最终决定该年度用于红利分配的数额,以及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红利的比例(据《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0%)。您每年获得的红利是不保证的,会随公司的经营变化(死差、利差和费差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您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公司业务经营和投资运作的部分风险。
保险利益
示例1
刘先生,40岁,购买了5年期工银安盛人寿财富宝三号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100份,一次性交费100,000元。5年期满时,可领取满期金112,500元+累积红利。保险利益测算如下:
*该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且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产品的红利是基于公司所选择的优质投资项目,会随项目的实际收益水平而变动。
示例2
刘女士,63岁,购买了5年期工银安盛人寿财富宝三号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200份,一次性交费200,000元。5年期满时,可领取满期金224,200元+累积红利。保险利益测算如下:
*该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且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产品的红利是基于公司所选择的优质投资项目,会随项目的实际收益水平而变动。
合同犹豫期及退保
您收到合同后,我们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合同退还我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保险合同原件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24时起,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受到一定损失。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一至第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八至第九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九、被保险人猝死。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至第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客户声明
我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了工银安盛人寿财富宝三号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贵公司委托的代理机构销售人员也给予了我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因此我已经理解并认可我购买的产品是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产品,我已经理解并认可本产品的性质、特征、保险责任、合同犹豫期及退保等事项。我明白保险利益的测算举例仅供说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