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70,045.82 0.15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2,986.68 0.0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767,408.36 1.56 
    S 综合 - - 
     合计 101,839,786.27 90.14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166 兴业银行 530,800 10,562,920.00 9.35 
    2 000001 平安银行 680,700 10,196,886.00 9.03 
    3 601668 中国建筑 1,666,500 8,865,780.00 7.85 
    4 601800 中国交建 858,400 7,965,952.00 7.05 
    5 601669 中国电建 792,200 6,234,614.00 5.52 
    6 600048 保利发展 350,000 6,111,000.00 5.41 
    7 601117 中国化学 575,153 5,412,189.73 4.79 
    8 600039 四川路桥 486,200 5,119,686.00 4.53 
    9 600153 建发股份 387,400 5,063,318.00 4.48 
    10 601390 中国中铁 713,900 4,383,346.00 3.8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081,504.11 3.6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536,460.53 0.4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617,964.64 4.0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41 20国债11 20,000 2,048,579.73 1.81 
    2 019664 21国债16 20,000 2,032,924.38 1.80 
    3 124736 PR柳龙投 17,550 536,460.53 0.4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惠州市交通运输局、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处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
    以上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5,284.7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841,934.9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22,938.09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070,157.7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其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鹏华金鼎混合A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18年10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12月31日 0.39% 0.06% 0.44% 0.81% -0.05% -0.75% 
    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8.56% 0.84% 21.50% 0.68% -2.94% 0.16% 
    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2.62% 1.62% 16.42% 0.78% 6.20% 0.84% 
    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6.43% 1.06% -0.23% 0.64% 36.66% 0.42% 
    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06月30日 -15.87% 1.44% -4.11% 0.80% -11.76% 0.6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年06月30日 67.51% 1.22% 35.92% 0.72% 31.59% 0.50% 
    鹏华金鼎混合C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18年10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12月31日 0.20% 0.07% 0.44% 0.81% -0.24% -0.74% 
    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7.55% 0.83% 21.50% 0.68% -3.95% 0.15% 
    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1.73% 1.62% 16.42% 0.78% 5.31% 0.84% 
    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5.42% 1.07% -0.23% 0.64% 35.65% 0.43% 
    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06月30日 -16.23% 1.44% -4.11% 0.80% -12.12% 0.6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年06月30日 62.65% 1.21% 35.92% 0.72% 26.73% 0.49%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采用复利算法。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
    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
    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
    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
    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
    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
    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自动在月初2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
    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自动在月初2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
    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8%。本基金销
    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
    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自动在月初2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
    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照《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
    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
    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
    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
    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
    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
    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
    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
    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
    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
    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
    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
    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
    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
    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
    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对特定
    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六、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
    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
    及其他风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引起债券价
    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
    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
    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
    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
    为消长。在利率走低时,再投资收益率就会降低,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当利率上升时,债券价格会下
    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
    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
    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而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信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公司
    债券中,公司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支付本金和利息,则债券投资就会承受较大的亏损。广
    义的信用风险不仅指企业的违约风险,还包括市场信用利差扩大及企业信用评级下降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
    回的风险。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为
    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
    资目标的实现。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
    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
    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
    环境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相关约定。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机制、实施侧袋机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措施。基金管理人实施前述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无法全
    部赎回、或赎回成本相对较高的风险。
    (5)实施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
    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
    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
    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即便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
    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
    暂停申购的可能。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债券和货币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策略受宏观经济、微观经济、
    市场环境、技术周期等各类因素的影响,配置策略的错误将导致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
    方式发行和交易,由于不公开资料,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
    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
    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同时,各类材料(包括招募说明书、审计报告)不公
    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及评级风
    险等。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来自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因此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还面临基础资产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
    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
    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
    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
    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
    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
    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
    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
    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
    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
    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暂不设置日
    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置和相关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规则;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
    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
    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
    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
    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
    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31号文
    注册资本:1.5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
    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
    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
    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
    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
    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并购重组私
    募债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本基金保留的
    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
    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a.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b.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e.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g.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j.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k.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品种除外;
    l.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m.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n.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o.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p.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q.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r.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s.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t.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
    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b、n、s、t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
    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
    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
    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
    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
    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
    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
    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
    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
    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
    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
    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
    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
    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
    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
    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
    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
    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
    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
    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
    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
    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
    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
    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
    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
    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五)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
    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
    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
    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
    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
    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在正常情况
    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
    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投资者
    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
    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账号(微信号:penghuajijin),快
    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查询功能和交易功能。鹏华直销APP(即鹏
    华A加钱包APP)及鹏华基金微信号目前也支持鹏华基金客户进行非直销基金资产的查询服务。基金
    管理人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6788-533;
    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
    信、E-MAIL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鹏华早
    讯、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友会周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三、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微信号:penghuajijin)等网络通
    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7*24小时提供智能机器人咨询服务,在工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
    咨询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533、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24小时基金账户余额、交
    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8:30-21:00的坐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
    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工热线、书
    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诉电话
    (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销售机构受理后
    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9月1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购、申购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2021年09月17日 
    (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9月2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部分销售机构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09月29日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0月14日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0月14日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0月14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申购深城交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0月22日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3季度报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0月2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债券调整估值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0月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1月1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1月1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不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1月1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1月2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1月2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2月0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客服电话服务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2021年12月11日 
     露网站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人民币直销资金专户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2月2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2月2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倾心回馈”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2月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1年12月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客服电话服务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1月0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1月0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管家平台申购(不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1月2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1月21日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1月2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1月2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2月1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2月2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3月0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3月0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3月1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管家平台申购(不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3月15日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3月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4月19日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4月2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管家平台申购(不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4月2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4月2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4月2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4月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4月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5月0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5月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5月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6月0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6月1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7月0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7月15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申购隆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7月15日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7月2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7月2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8月0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8月0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8月11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申购路维光电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8月12日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8月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券日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09月07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2021年09月16日至2022年09月08日。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
    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注册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