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133,212.00 0.02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10,763.47 0.0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96,884.70 0.0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969,987.54 0.02 
    S 综合 1,501,121.54 0.02 
    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合计 187,108,787.59 2.04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88223 晶科能源 213,000 3,082,110.00 0.03 
    2 600522 中天科技 77,000 1,778,700.00 0.02 
    3 300769 德方纳米 3,700 1,512,116.00 0.02 
    4 600563 法拉电子 7,023 1,440,838.68 0.02 
    5 601615 明阳智能 42,000 1,419,600.00 0.02 
    6 688099 晶晨股份 14,000 1,414,000.00 0.02 
    7 000519 中兵红箭 48,100 1,402,115.00 0.02 
    8 600256 广汇能源 133,000 1,401,820.00 0.02 
    9 600096 云 天 化 42,600 1,341,048.00 0.01 
    10 600938 中国海油 84,004 1,332,303.44 0.0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85,335,327.22 3.1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6,301.07 0.0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85,341,628.29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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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66 22国债01 1,537,920 155,518,051.86 1.70 
    2 019641 20国债11 849,600 87,023,666.76 0.95 
    3 019664 21国债16 278,000 28,257,648.93 0.31 
    4 019629 20国债03 144,000 14,535,959.67 0.16 
    5 127064 杭氧转债 53 5,301.00 0.0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南方中证500ETF 股票型 交易型开放式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503,723,508.64 92.80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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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相
    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如是,
    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
    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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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24,366.8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7,513.1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4,648,165.7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890,045.67 
    12.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2.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88223 晶科能源 3,082,110.00 0.03 新股锁定期 
    2 600938 中国海油 1,332,303.44 0.01 新股锁定期 
    10.14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南方中证500ETF联接(LOF)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9.25-2009.12.31 17.60% 1.65% 25.40% 1.90% -7.80% -0.25% 
    2010.1.1-2010.12.31 9.40% 1.71% 9.77% 1.72% -0.37% -0.01% 
    2011.1.1-2011.12.31 -32.72% 1.45% -32.34% 1.45% -0.38% 0.00% 
    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2.1.1-2012.12.31 -0.17% 1.46% 0.42% 1.46% -0.59% 0.00% 
    2013.1.1-2013.12.31 16.05% 1.37% 16.14% 1.37% -0.09% 0.00% 
    2014.1.1-2014.12.31 36.29% 1.18% 36.88% 1.18% -0.59% 0.00% 
    2015.1.1-2015.12.31 44.14% 2.70% 41.26% 2.68% 2.88% 0.02% 
    2016.1.1-2016.12.31 -15.19% 1.82% -16.77% 1.81% 1.58% 0.01% 
    2017.1.1-2017.12.31 0.64% 0.88% -0.13% 0.88% 0.77% 0.00% 
    2018.1.1-2018.12.31 -30.76% 1.43% -31.85% 1.43% 1.09% 0.00% 
    2019.1.1-2019.12.31 26.19% 1.39% 25.09% 1.39% 1.10% 0.00% 
    2020.1.1-2020.12.31 23.41% 1.55% 19.94% 1.54% 3.47% 0.01% 
    2021.1.1-2021.12.31 16.49% 0.93% 14.83% 0.92% 1.66% 0.01% 
    2022.1.1-2022.6.30 -10.35% 1.55% -11.65% 1.55% 1.30% 0.00%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89.36% 1.56% 81.11% 1.56% 8.25% 0.00% 
    南方中证500ETF联接(LOF)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2.28-2017.12.31 -1.90% 0.89% -2.89% 0.90% 0.99% -0.01% 
    2018.1.1-2018.12.31 -31.02% 1.43% -31.85% 1.43% 0.83% 0.00% 
    2019.1.1-2019.12.31 25.67% 1.39% 25.09% 1.39% 0.58% 0.00% 
    2020.1.1-2020.12.31 22.92% 1.55% 19.94% 1.54% 2.98% 0.01% 
    2021.1.1-2021.12.31 16.03% 0.93% 14.83% 0.92% 1.20% 0.01% 
    2022.1.1-2022.6.30 -10.53% 1.55% -11.65% 1.55% 1.12% 0.00%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8.50% 1.31% 0.73% 1.30% 7.77%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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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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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
    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目标ETF 基金份额、股票、债券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目标ETF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其估值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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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
    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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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
    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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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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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封闭式基金为每周五)。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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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10、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11、因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后的余
    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若为负数,则
    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后的余
    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若为负数,则
    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或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
    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中4到12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内所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
    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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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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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是指基金利润。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5、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
    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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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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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
    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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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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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正文应当包括产品概况、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披
    露事项,相关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实质性差异。基金管理人将在《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执行。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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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申请;
    (22)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A类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目标ETF变更;
    (26)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情形时;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侧袋机制启用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事宜。
    侧袋机制启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
    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
    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设立
    侧袋机制启用时,可将多个特定资产一并放入同一个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
    设立多个侧袋账户,但每个侧袋账户应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
    独立的基金代码。份额登记系统和销售系统中,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产品简称+侧袋
    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
    后缀。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原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为
    基础,确认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销售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日办理
    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2、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
    、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3、对于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
    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投和转换。
    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
    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收益与分配”部分规定的收益分配约定仅
    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当侧袋账户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
    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在终止侧
    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意见。侧袋
    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注销侧袋账户,并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特殊标
    识。
    九、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其中,启用和终止侧袋机制后,还应披
    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
    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三)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四)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
    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如有);
    (五)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
    间,但上述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如有)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于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
    十、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应被变更的,本基金将相应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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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和赎回。由于国内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
    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证500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目标ETF已依照指数
    权重进行了分散投资,故本基金可通过赎回目标ETF较好地获取流动性;另外,本基金还可
    以在二级市场卖出目标ETF获取流动性,以上均为基金平稳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
    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
    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当时基金资产组合状况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当发生巨额赎回而基金管理人不能按照正常赎回程
    序办理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网站
    或代销机构网点刊登公告,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
    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巨额
    赎回的处理方式”中第(1)点或第(2)点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
    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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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可能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从而产生折价或者溢价的情
    况,虽然基金份额净值反映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状况,但是交易价格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比
    如中国的经济情况、投资人对于中国股市的信心以及本基金的供需情况等。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及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以及其它因素,使基
    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投资于目标ETF基金带来的风险
    由于主要投资于中证500ETF,所以本基金会面临诸如中证500ETF的管理风险与操作风
    险、中证500ETF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中证500ETF的技术风险等风险。
    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存在转融通业
    务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流动性风险
    面对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
    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
    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风险。
    (4)操作风险
    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违规或失误、系统故障或外部事件所导致的
    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根据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特点,本公司配备了风控、合规、投资、后台等专业的技术
    人员、升级改造了相关技术系统,制定了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投资策略、搭建了健全
    合理的转融通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严密完备的管理制度、科学规范的业务控制流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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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晰明确的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灵活有效的风险应对安排,制定或更新了《南方基金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南方基金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操作指引》、《南方基金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管理制度》等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了开展转融通出借业务的相关安排,
    保障转融通出借业务的顺利开展。
    除上述风险外,本公司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还应关注外部监管机构或公司要求关注
    的其他风险。
    6、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他
    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
    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
    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
    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
    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
    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
    其他风险。
    8、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影响投资收益。
    9、成份股停牌、摘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的当前成份股可能会改变、停牌或摘牌,此后也可能会有其它股票加入成为该
    指数的成份股。本基金投资组合与相关指数成份股之间并非完全相关,在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调整时,存在由于成份股停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无法及时买卖成份股,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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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指数的跟踪程度。当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摘牌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而导致基金净值
    下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
    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
    关成份股进行调整,但并不保证能因此避免该成份证券对本基金基金财产的影响,当基金管
    理人对该成份股予以调整时也可能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
    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
    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
    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如因技术因素、人为因素、战争、自然灾害等因素而产生的风险等。
    九、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
    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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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
    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前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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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终止基金上市交易,但因下述原因致使基金终止上市交易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基金合同终止、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变更基金类别;
    (5)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
    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6)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3)因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基金合同终止、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而终止基金上市交易的;
    (4)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7)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因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
    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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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基金参会份额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ETF份额占本
    基金资产的比例折算;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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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及登记结算结构相关业务规则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
    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
    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
    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并从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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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1)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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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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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终止基金上市交易,但因下述原因致使基金终止上市交易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基金合同终止、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变更基金类别;
    (5)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
    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6)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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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3)因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基金合同终止、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而终止基金上市交易的;
    (4)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因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
    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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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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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以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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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
    票效力及表决效力。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
    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
    和票数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
    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份额折算为目标ETF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ETF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5、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
    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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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后的余
    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若为负数,则
    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后的余
    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若为负数,则
    E取0
    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或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
    付日期顺延。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证500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中证500ETF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已申购
    但尚未确认的目标ETF份额可计入在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可投
    资存托凭证。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基金投资需要,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投资衍生工具等其他投资品种,无需
    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调整予以公告并及时更
    新基金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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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上述第1、2项外,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第4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
    制。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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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终止基金上市交易,但因下述原因致使基金终止上市交易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基金合同终止、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变更基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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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
    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6)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3)因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基金合同终止、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而终止基金上市交易的;
    (4)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因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
    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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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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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
    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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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日期: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617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
    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
    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证500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中证500ETF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已申购
    但尚未确认的目标ETF份额可计入在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可投
    资存托凭证。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基金投资需要,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投资衍生工具等其他投资品种,无需
    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调整予以公告并及时更
    新基金法律文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第4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
    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
    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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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
    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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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
    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
    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
    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
    数据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
    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基金托管人可能遭受的监
    管部门罚款以及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赔偿。因投资流动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除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之外,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上述损失。如因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
    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要求的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风险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除外。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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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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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和股票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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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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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目标ETF 基金份额、股票、债券及其他基金资产。
    2、估值方法
    (1)目标ETF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其估值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债券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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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
    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股票
    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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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披露,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
    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
    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披露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应当暂停
    估值;
    (4)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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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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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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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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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
    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
    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H类份额,则该H类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服务
    项目一般情况下限于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投资人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和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网上开户及交易服务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或“NF4008898899”)或APP客户端办理开户、认
    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
    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二、账户及信息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
    客户端,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露的各类基金信息等服务,
    包括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管理人名称、基金代码、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
    位净值、收益情况等)、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
    类资料。
    三、账单及资讯服务
    (一)对账单服务
    1、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定制的个人投资者(本基金是否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定期发送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包括
    基金名称、基金代码、持有份额等基金保有情况信息),电子邮件地址不详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微信公众号向关注并绑定账户的个人投资者定期发送场外交易微
    信对账单。微信未绑定账户、取消关注或取消定制的除外。
    3、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资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服务,投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
    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资讯服务
    投资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人的个人信息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
    微信等任一或多种方式为投资人提供与投资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
    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客户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购买本基金前请详阅南方基金
    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按照相关指引退订,或通过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在线服务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四、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及在线服务
    (一)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小时):提供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
    项服务。
    (二)在线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可享有如下服务:
    1、智能客服服务(7×24小时):提供业务规则、净值信息等自助咨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人可通过该方式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
    服务。
    五、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
    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
    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2-09-17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2-09-09 
    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2022年中期报告 2022-08-31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2-07-27 
    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2022年第2季度报告 2022-07-21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2-07-16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光大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2-07-12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泰信财富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2-07-08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鼎信汇金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2-06-16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江苏银行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2-06-0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吉林银行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2-05-27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侧袋机制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 2022-05-18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盛京银行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2-05-18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金财富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2-05-13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2-05-12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夏财富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2-04-29 
    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2022年第1季度报告 2022-04-22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22-04-22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西南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2-04-21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2-04-16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海通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2-04-11 
    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2021年年度报告 2022-03-31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2-03-26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
    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
    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南方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设立的文件
    二、《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南方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五、《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