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时间安排、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补充披露要求。此次是自2006年以来我国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第一次全面修订,在会计处理的基本理念、具体操作等方面都有较大变化。
为确保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过渡,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险企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险企,符合财政部上述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的,允许暂缓至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并应当按照该办法第三部分规定的要求补充披露相关信息;不符合该办法第二部分规定条件的,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其他保险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保险公司符合条件并选择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依据;保险合同(包括混合合同分拆前的存款成分和嵌入衍生工具)产生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占所有负债的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小于等于90%时,除保险合同产生的负债以外的其他与保险相关联的负债的性质和账面价值;与保险相关联负债的账面价值占所有负债的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小于等于90%但大于80%时,公司不从事与保险无关的重大活动的依据。
对此,工银国际研究团队的观点是:对于保险公司的影响主要或将会影响险企的投资策略,特别股权方面。目前,细则还没有出来,影响无法量化。但是对于险企强劲的基本面,影响不大。
作者:工银国际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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