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简述
远期结售汇,是指客户与工行签订远期结汇或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交割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二、适用对象 该产品适用于具有自身需求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设立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外商投资企业等法人客户。
三、开办条件 客户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支,以及需偿还银行自营外汇贷款、需偿还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借款、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收支、经外汇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收入等类型的资本与金融项目下外汇收支,均可申请办理。
四、开通流程 1. 业务准备 (1)客户评估:客户在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前,需由工行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并提供书面风险提示。客户对风险提示函逐项书面确认后,工行方可接受委托。 (2)签署总协议:客户通过审核后,与工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结售汇业务总协议》。 2. 业务处理 (1)交易委托:客户缴纳足额保证金或落实其他担保措施后方可进行交易。交易委托有效期内,客户可申请修改或取消交易委托。 (2)交易成交:交易成交后,工行向客户出具交易证实书。 3. 业务交割 (1)交割日交割:交割日,客户凭有效凭证及/或商业单据办理交割。对于固定交割日类型的远期结售汇,设定交割日后3个工作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办理的交割视同履约。 (2)特殊交割处理:客户可申请进行提前交割、到期前展期、到期部分交割和分批交割等特殊交割处理。特殊交割若出现亏损,由客户全部补足;若盈利,则先存入客户的保证金账户,待到期客户履约时付给客户。 4. 交易展期 客户可在交割日或宽限期到期日之前提交展期申请,并确定展期次数及期限。工行接受客户展期申请后,客户须按工行当时对客户结售汇买卖价将原有交易平仓,然后与工行叙做展期交易。原协议价格与平仓价格之间的汇率差,若亏损,由客户全部补足方可予以展期;若盈利,则先存入客户的保证金账户,待展期交易到期客户履约时返还。 5. 违约处理。如发生客户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等情形时,即构成违约事件。对于发生违约事件的,我行有权对客户存续交易进行必要处理,由于客户违约导致我行亏损的,亏损由客户承担,并由我 行直接从客户的保证金账户或其他账户中扣划抵补;如有收益,按照商业原则处理。
五、服务渠道和时间 符合准入条件的客户可以在营业时间内向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权的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六、操作指南

七、常见问题 (一)客户下列外汇收支项下的资金可向工行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1. 客户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可向工行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 2. 客户下列范围的资本与金融项目外汇收支可向工行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1)偿还银行自营外汇贷款; (2)偿还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借款; (3)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收支; (4)经外汇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收入; (5)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内机构境外上市的外汇收入; (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收支。 (二)客户应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及合规、有效的证明文件,配合银行完成尽职调查工作,签署相关协议及确认书。 (三)在签署协议及确认书的基础上,客户方可向银行提交正式的交易委托书,随后由分行向总行提交委托,经总行确认成交后,由分行向客户出具交易证实书,以此作为正式交易凭证。 (四)产品到期时,客户应按照协议履行交割义务;客户因贸易复杂性等因素需调整交割时间或方式的,可向银行申请进行提前交割、到期前展期、到期部分交割和分批交割等特殊交割处理。
八、风险提示 远期结售汇的风险主要体现为市场风险,客户叙做的远期交易可能因为汇率的波动产生浮动盈亏。当交易体现为亏损时,客户终止将承担相应的损失。但如果远期结售汇与套期保值的基础资产完全匹配,其浮动盈亏不会影响管理的有效性。
九、注意事项 远期结售汇的交易时效性要求较高,操作中应避免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损失。
注:本页面提供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业务以当地网点的公告与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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