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僵尸企业”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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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易观分析

  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多措并举,落实惠企利民政策,让企业更有能力、更有动力。全国人大代表陈晶莹提交了关于修改《企业破产法》、促进中小企业复兴、保障社会利益的议案。
  陈晶莹认为,在中国,中小企业对国家经济发展、就业等贡献不可小觑。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对市场把握不足、缺乏有效管理等,企业寿命往往不长,以2020年疫情最严重的1月到7月数据来看,我国共有230万家企业倒闭,其中经营3到10年的企业占倒闭整体数量的一半。
  其造成中小企业倒闭多、破产重整少的原因,除了人们对破产功能认识不足、没有真正理解破产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社会调整作用外,更重要的是传统重整制度、《企业破产法》的部分规定不适应中小企业的本质特征和生存发展需求。
  为此,陈晶莹建议,首先要明确扩大《企业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其次,在《企业破产法》的重整程序方面,鉴于中小企业重整可行性主要依靠原出资人的能力和计划,法院对重整可行性的审查可适当简化,审查时更具有针对性,一般无须采取听证会等复杂的调查程序。
  此外,在《企业破产法》适用于中小企业重整的规则方面,可以将债务人未来一段时期内的可支配收入全部用于清偿破产债务。为了避免债务人在计划执行期间消极怠工,可以对最终的清偿数额作出限制。在期限和数额的双重要求下,为适当激励中小企业,可以灵活组合这两项要件。并建议为中小企业重整设立专门的破产管理部门,让“僵尸企业”重获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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